近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中进一步明确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通知从十二个方面对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通知中明确,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通知涉及其他十一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二是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明确了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是自愿、互助、公开、服务。三是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如规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等。四是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如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等。五是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六是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如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等。七是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八是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如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等。九是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等。十是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如建立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等。十一是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