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管局局长郑筱萸3月21日签发第 29号局令,正式发布《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办法》),并明确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标 志着我国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管理阶段。
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既是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又是政府 统计工作的一部分。过去多年来,由于药品监管职能长期分散于许多部 门,致使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多头管理,难以形成系统、完整、权威的统 计资料。国家药品监管局成立后,很快将建立权威、统一的统计管理机 制列入议事日程,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管局统计办公室,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本《办法》。
药品监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药品监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药品研究、 生产、流通、使用的主要环节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 药品监管提供依据。《办法》明确,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国家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国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 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的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省级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监管统计工作。
《办法》还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事业单位和药品研究、生产、 流通、使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报送统 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根 据《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和省级药品监管局今后将分别依法定 期公布全国和本行政辖区的药品监管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 部门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办法》还对药品监管统计工作的机构与人 员、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